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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惠房建[2011]005号
日期:[2011-04-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业安全管理,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落实责任,做到明确职责,奖罚分明,促进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障职工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做为头等大事来抓。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
本制度依据原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惠房建[2009]16号文进行修订。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专职安全机构。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29人,设组长1人,常务副组长5人,副组长23人。公司设置安全科,专职安全员12人。各分公司(施工队),各单位工程项目部要相应成立安全小组5-7人,配备专(兼)职安全员3-5人。
    第四条 公司经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及企业经营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经常督促各级、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表扬、奖励那些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的职工。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五条 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要同时地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时也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审查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项目,认真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交底,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六条 分公司经理、各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施工主管、项目承包经营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在组织施工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上级的有关规定。不得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在施工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实现改进措施。
    第七条 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在组织施工生产的同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分部分项、分层、分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中搭设的架子和现场内的机电设备等措施,都要组织验收,符合规程要求后,方能使用。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遵照执行。做到不违章作业,在施工生产中不违章指挥,对于上级的违章错误指令要敢于抵制,保证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经常检查所管施工现场的各个部位,发现隐患,立即处理。如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 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是:模范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悉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带领本班组工人遵章作业,并拒绝违章指令;每天上班前,要开好安全生产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对本班组的作业环境、机具设备,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班组成员思想或身体状况反常,应采取相应对策,或调离危险作业部位;每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应进行安全生产及遵章守纪教育,如发生工伤或重大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主管施工队长。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
1、安全科的安全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程,贯彻劳动保护法规,开展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施工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参加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制止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
2、施工技术生产部门在合理组织生产时,要认真贯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或方案,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加强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良好秩序。
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的法令规程、制度、标准、编制设计、施工工艺方案,同时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施工条件变化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安全技术的专题研究和安全设备、仪表的技术鉴定。
3、设备机具材料管理部门对机电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确保机电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负责培训考核操作人员。
要保证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材料、工具设备。保证新购置的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符合安全技术和质量标准。对于各类脚手架木要定期检验,保证供用具、材料的质量。
4、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提供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监督其合理使用;不准将安全技术措施费挪作他用。
5、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将安全教育纳入企业全员培训计划,做好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培训,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训练。
    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调换工位岗位的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要实行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于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要调换其适当的工作。

第三章 安全纪律与教育制度

    第十条 企业职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革安全工作意见,提高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地方吸烟动火。
    第十二条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新工人(包括临时工、学徒)必须进行入场前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分公司)、(工程项目部)、(施工班组),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第十四条 对特殊工种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进入操作。
    第十五条 调动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活动的教育。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

    第十六条 各工程项目部应合理布置和管理施工现场。创造和改善安全施工条件。具体要求是:
1、运输道路,临时电力网,各种管道、仓库,附属设施,职工宿舍及其它临时工程的安排,要符合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变、配电设施及架设电线悬吊高度,应按当地电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3、施工现场交通运输道路,应经常保持畅通;处于现场危险的悬崖、陡坡、深坑和施工留洞眼等处,应有防护设施,及张挂危险标志。
4、材料、构件、设备的堆放要整齐稳定,不得超高。拆除的模板和废料等,应及时清理,防止钉伤。
5、拆除或改造工程,在施工前应对建筑物的现状及周边状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制定安全措施,防止坍塌 ,触电溺水,坠落和物体伤害。
    第十七条 制定土石方工程,构件吊装和大型设备安装的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分析施工条件和作业环境,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充分做好准备,保证吊具的安全可靠,防止土方塌方。
    第十八条 要保证高空作业的脚手架、平台、斜道、靠梯、跳板等设施的坚固和稳定;坚持正确使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设置安全通道,防止高空坠落物砸伤人;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停止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十九条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认真执行定机定人,机长负责制。机械设备的限位装置,转动部分保护装置,电气仪表等,必须保持良好状态。要做好机械运转记录,建立技术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革新机具和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要组织群众性的消防队伍,要有防火设施,灭火器材。
    第二十二条 针对夏季、雨季、冬季施工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 搞好环境保护,包括消除粉尘、噪声、污染等危害。要坚决贯彻国家有关粉尘、空气含有害物质浓度规定。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保护施工现场的整洁环境。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认真的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公司质安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严格遵照部颁标准、操作规程、隐患性质认定和劳动保护的要求,针对各作业环境、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给予发出《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措施,并要求现场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三定”措施进行整改,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对现场进行检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在每季度末、年终组织对公司所属的幢号工程进行全面(包括内业)的安全检查评比,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实行奖优罚劣,检查结果亦作为施工队年终评比先进的依据。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旬检制度:现场安全领导小组每旬必须组织对幢号工程各分部分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公司质安科存档。
    第二十六条 (1)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的幢号工程进行全面安检,并督促现场实施检查中所提出存在于各分部分项中的隐患的整改。
(2)在风雨前后,安全员必须严格对幢号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要求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
(3)节假日前后安全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各幢号工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安全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对所属各幢号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发生。总结经验,提出方案(措施),制定规定、强化管理。

第六章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对原因的初步分析等概况用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或干预执行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记录、拍照或摄录相。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和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和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领导人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和体制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对违反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第三十二条 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家属,要亲切关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安抚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好的成绩或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本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管理制度完善,内业资料齐全,无发生事故,轻伤率不超过1.5‰。
3、在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4、对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作业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处分。
1、新工人进场没有经过三级教育上岗者,罚款15元。
2、职工进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罚款10元;穿高跟鞋、拖鞋、硬底鞋或光脚上工地生产,罚款15元。
3、乘座井架或在井架底站人,违规开机,罚款50元。升降机口没设防护设施,罚施工员50元。
4、井架没按规定10-15米设一道风缆绳,5-6层没加设一道,罚施工员100元。
5、井架上没挂设固定安全标语牌,罚款30元。
6、吃酒上班作业,罚款100元。
7、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影响施工安全时,强违章进行露天高空起重作业,违者罚款300元。
8、机械不设防护罩,每台机罚施工员10元。
9、脚手架负荷每平方米超过270公斤以上 ,架上叠放砖头超过三皮,架上的碎砖碎料没有及时清理干净,影响架道畅通罚班组20-100元。
10、施工现场靠近闹区、街道、人行道,没有全封闭处理,没有明显安全标志,罚款100-200元。
11、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气炉,不准在工棚宿舍内放火取暖,违者罚款30元,并没收其用具。
12、高空作业必须系绑安全带。多层建筑应在二层设置承受160公斤的固定安全网,违者罚款50元。
13、现场施工用电线路禁止带电荷接电,禁止带电作业,违者罚作业人员100元。
14、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员没有向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罚施工员20元。
15、施工孔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工地,没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罚施工员50-100元。
16、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车间以及贮存易燃易爆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违者罚款50元 。
17、木工高空作业工具要放入专用袋,防止掉落伤人,违章罚款30元。
18、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没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者,罚工地负责人或施工员1000-2000元。

第八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三十六条 实行逐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施工负责人、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提出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人员,施工员要向施工班组作文字书面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第三十九条 安全技术交底主休内容包括:
1、本项目的工程概况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
2、分部分项工程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
3、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4、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
6、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条 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交底人)、班组(被交底人),必须在书面交底上签名,各持一份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也应在交底上签名,要求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第九章 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正确选择性能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四十二条 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了解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三条 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前,必须严格检查损坏或磨损严重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四条 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
    第四十五条妥善维护保养防护用品,正确维护防护用品。

第十章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营活动所涉及到的各类爆炸品,压缩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为易燃易爆物。
    第四十七条 采购、存储、发放、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安全科协同材料设备部门、行政、办公或保卫部门对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存储发放和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第四十九条 各项目部负责所属范围物品的采购、存储、发放和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相关的工作记录。
    第四十九条 材料设备部门或项目部应确保向合格物资供应产必须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采购,采购时应查询或向供应商索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物资的资料,并随材料的发放,逐级做到有关存储、发放、使用方法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直到具体操作人员。
    第五十条 设置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存储室内,并有专人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五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按规定保证一定安全距离。

第十一章 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
    第五十四条 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措施布置工地的防火工作。
    第五十五条 组织各项目部义务消防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工作,安排防火值日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不定期检查各工程(项目部)消防重点和危险部位,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五十七条 对各工程参建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第五十八条 认真落实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组织人员对危险部位、焊割、烧作业区进行监护。
    第五十九条 发生火灾、立即组织灭火,并做好火灾现场保护工作。
    第六十条 按“四不放过”原则查处火灾隐患,协助上级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十一条 易爆易燃物品由专人员负责保管,专人操作使用,购好、管好、用好消防器材、易爆易燃品用好以后立即放入防爆仓库。
    第六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私接电炉、严禁用电炉取暖,不乱接乱接电线消除一切隐患。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制度责任者照章实行处罚、立功者奖励。

第十二章 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第六十四条 工地各班组应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内容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环境、防护重点等,总结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布置下周的安全重点。
    第六十五条 班组每天上班前10分钟至15分钟对当天工作内容,施工要求作业环境提出防护重点和注意事项,组织安全教育或学习,表扬安全活动中的好人好事。
    第六十六条 活动由班组长主持,当日上班人员全部参加并签到,兼职安全员记录活动内容。活动记录要有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内容、参加人数或名单。
    第六十七条 活动记录内容要简练、突出重点、字迹工整、活动记录每天进行、主持人、记录人要签名,专人保管,月底交工地安全员。
本制度从通知发布之日执行,并作为公司所有承建项目的内部承包责任协议书的附件。

  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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